案号:(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判决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摘要:
王群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以下简称法国馆)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不成立,驳回了王群的诉讼请求。王群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审理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涉案产品法国馆建筑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析。二审法院在解析过程中,结合说明书中的发明背景、发明目的以及专利权人在授权审查过程和二审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进行了解释。
主要事实:
王群拥有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专利号为ZL200410033851.2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记载:“现有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都是沿地面布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虽然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多,但建筑相对封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较差,舒适度较差。”
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中建八局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
王群诉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法国馆停止使用法国馆建筑物,法国馆和中建八局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21万余元。原审法院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认定法国馆建筑物没有全面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中建八局、法国馆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群的诉讼请求。王群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中,王群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间支架的“表面”与“顶面”之间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间的关系,空间支架的“表面”包括“顶面”,侧面、下面均属于表面。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王群陈述过“本发明的螺旋形空间支架不仅可以作为车道使用,还可以作为房屋单元移动时的路径使用。”
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节约用地,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面积的建筑,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和舒适度”。
案件焦点:
法国馆建筑物是否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从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判决理由:
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法院认为根据王群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及二审庭审中陈述过的意见,应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解释为“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这样的解释才能够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相协调,也符合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对其发明目的的描述。
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用涉案专利发明的术语来表述就是法国馆建筑物的房屋单元均是布置在空间支架的顶面(更准确地说是布置在顶面及向上延伸的空间内),空间支架的顶面一部分用于布置房屋单元,一部分用作道路,这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法国馆建筑物缺少权利要求1中的一项技术特征,故法国馆建筑物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33元,由上诉人王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