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
判决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摘要: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级法院)起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南京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源之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源之峰公司赔偿矽威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矽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中级法院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解析。
 
主要事实:
原告矽威公司拥有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的布图设计专有权。2009年上半年,矽威公司发现源之峰公司在市场上低价销售的PE6808与原告的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原告矽威公司请求南京中级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销售量减少及利润降低,是电子产品正常的更新换代与市场环境造成的;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数量很少,不可能对原告产品销售量和价格造成影响;原告主张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系公司经营的合理成本,不能认为是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收费凭证,且明显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当以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庭审中被告源之峰公司自认,其1360布图设计与原告的PT4115布图设计相同。
 
案件焦点:
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若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理由:
南京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涉案PT4115芯片具有独创性,获得了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承认其1360布图设计与原告的PT4115布图设计相同,这是对已方不利事实的自认,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认可,法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原告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半公司进行商业利用,其行为构成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也构成对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产品价格下降是由于市场因素,属正常现象,因此不能认为全系侵权行为所致。此外,原告没有证明其研发、推广成本与被告涉案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不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复制布图设计和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基本可以确定,故被告主张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复制PT4115布图设计获得的设计费和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
关于律师费,本院认为,支付一定的律师代理费应为必然发生,本院结合相关收费标准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915.06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5620元,共计236535.0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Hua Run Xi Wei Technology Co., Ltd. (Shanghai) Co., Ltd. Appeals Nanjing Yuanzhifeng Technology Co., Ltd. to Infringe the Dispute over Exclusive Layout Design of Integrated Circuits

Created on:2018-03-26 17:10